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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被罚5万元
 

 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被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拟罚款5万元。

 9月7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综法罚决[2022]A5号《关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案件》,主要违法事实为: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市南区徐州路96号附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属于混装混运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局拟对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处罚幅度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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